(2017)黑05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全华与建成公司、裴胡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华,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胡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873号申请人:全华,女,43岁。被申请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托,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裴胡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901020011,男,1979年1月2日出生,现住集贤县福利镇贵隆康城别墅。申请人全华与被申请人建成公司、裴胡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全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后查封二位被申请人所有的集贤县福利镇格尔国际小区酒店3号楼负1地上1-10层价值980万元的房产。担保人康爱华以其所有的位于集贤县集贤镇升平矿南工业园区一层7800平方米厂房(房产证编号:房权证集贤镇字第000809**号),价值人民币9800000元提供担保。另,担保人康爱华所有的位于集贤县集贤镇升平矿南工业园区一层7800平方米厂房价值人民币9800000元,亦为申请人全华与被申请人建成公司、裴胡宝另一民间借贷案件,即本院(2017)黑0521民初872号案件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格尔国际小区酒店3号楼负1地上1-10层价值98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康爱华所有的位于集贤县集贤镇升平矿南工业园区一层7800平方米厂房(房产证编号:房权证集贤镇字第00080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全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