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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774李本瑞与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瑞,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774号原告:李本瑞,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瑞与被告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本瑞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