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774李本瑞与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瑞,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774号原告:李本瑞,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瑞与被告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本瑞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