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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敏烽与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烽,李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953号原告:李敏烽,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文华,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李敏烽与被告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敏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20元,减半收取计460.10元,由原告李敏烽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