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敏烽与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烽,李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953号原告:李敏烽,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李文华,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李敏烽与被告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敏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20元,减半收取计460.10元,由原告李敏烽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