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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中汽高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中汽高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38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中汽高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以下简称为原告)诉被告中汽高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汽高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中汽高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为1662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