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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洪武与邵军英、候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洪武,邵军英,候金生,邵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41号原告:余洪武(曾用名余二高),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坤,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军英,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候金生,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邵德印,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余洪武与被告邵军英、候金生、邵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洪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暂定5400元,(利息自实际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共计2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1分,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洪武与被告邵军英、候金生、邵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 朕审判员 郭希海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