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严谨与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谨,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81号原告:严谨,女,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占奇,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刘冻。原告严谨诉被告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严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