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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关凌菊与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开封润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凌菊,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开封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刘虎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97号原告关凌菊,女,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410200000008991。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大袁坑沿街文盛商业街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刘虎居。被告开封润兴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10291000016614。住所地:开封市开柳路88号(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瑞军。被告刘虎居,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凌菊诉被告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开封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刘虎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