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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博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四川博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15号申请人: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继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博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成,董事长。申请人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博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博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