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白洪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白洪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63842459Q。法定代表人:吴俊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白洪阳,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上诉人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洪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汝州市中岳科技制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石天旭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