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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李荣军、徐丽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李荣军,徐丽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6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军被告:徐丽芬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李荣军、徐丽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荣军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285670.72元;2、判令被告徐丽芬对被告李荣军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李荣军名下的鲁B×××××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被告李荣军与案外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购买被告李荣军所有的鲁B×××××号沃尔沃牌轿车一辆,转让价格为469900元,车辆转让后仍由李荣军使用,被告李荣军每月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9040.87元,租赁期36期,共计325471.32元;如被告李荣军未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则被告李荣军构成违约;租赁期满后,被告李荣军可以100元的价格将车辆回购。被告徐丽芬系被告李荣军的妻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上述业务,理应对被告李荣军的融资租赁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被告李荣军为租赁公司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当日,租赁公司向李荣军支付车款469900元,李荣军也向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187960元。但被告李荣军仅向租赁公司支付部分租赁费后没有再支付租赁费。2016年2月2日,被告李荣军作为投保人,为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厦门支公司)投保了《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合同约定当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保险合同属于联共保险合同,由原告与人保厦门支公司共同承保,其中原告所占保险份额为85%。2016年8月11日,人保厦门支公司将赔偿款285670.72元支付给租赁公司,取得了对被告李荣军的代位求偿权。其后原告将其所占的85%的赔偿份额的保险赔偿金271387.18元支付给人保厦门支公司。人保厦门支公司将本保险合同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行使。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李荣军、徐丽芬为被告提起诉讼,李荣军、徐丽芬户籍所在地不属市北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5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