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禄奎与郎亮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禄奎,郎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禄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郎亮军,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禄奎与被执行人郎亮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3081.42元,执行费396.2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