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庆飞、黄家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飞,黄家丰,黄东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马庆飞,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家丰,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东妹,女,1970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89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家丰、黄东妹的财产进行查询,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入户登记,无工商注册登记,2017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家丰、黄东妹有位于靖西市××幸福路XXXXXXX号房产,该套房子为黄东妹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2月15日开发商交房,并以按揭方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借款,现作价290000元抵债,未偿还的银行借款由申请执行人马庆飞负责偿还。二、本案尚余借款本金35000元,两被执行人定于2018年8月30日前还清。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能即时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81执89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