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家宁、房新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家宁,房新伦,陈玉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384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陈家宁,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房新伦,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陈玉良,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家宁、房新伦、陈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