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与杨应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杨应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被执行人杨应连,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窑东街。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杨应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2017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经本院查询金融系统、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机构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宪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