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小劲与武汉市诚大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余梦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劲,武汉市诚大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余梦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163号原告:汪小劲,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武汉市诚大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家棚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1单元1层11号。法定代表人:张一帆。被告:余梦奇,男,系武汉市诚大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原告汪小劲与被告武汉市诚大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余梦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汪小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小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小劲负担。审判员 杨世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