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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涛与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3行初64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全忠,该支队大队长。被告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住所地郾城区黄河路787号市交警支队一楼。法定代表人高东杰,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大队执法中队负责人。原告王涛诉被告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涛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蔡桂花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