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023号原告:吴某某,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德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