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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023号原告:吴某某,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德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