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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长欣与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岭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欣,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岭,房孔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96号原告:刘长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朝。被告: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被告:刘金岭。被告:房孔林。原告刘长欣与被告刘金岭、房孔林、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长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2元减半收取1189.6元,保全费1039.80元,由刘长欣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