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长欣与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岭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欣,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岭,房孔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96号原告:刘长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朝。被告: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被告:刘金岭。被告:房孔林。原告刘长欣与被告刘金岭、房孔林、临沂厚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长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2元减半收取1189.6元,保全费1039.80元,由刘长欣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