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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平与被执行人田某国、任某利、高某平、张某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平,田某国,任某利,高某平,张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平,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国,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利,女,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系田某国之妻。被执行人:高某平(又名高某平),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英(又名张某花),女,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晋112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应国在,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利军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