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永平县华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程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平县华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程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永平县华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程云聪,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原告永平县华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刚建材公司)诉被告程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确定:由被告程云聪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永平县华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若被告程云聪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程云聪还应向原告支付10万元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执9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碧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