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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程强、叶昌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程强,叶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周程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昌富,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昌富银行账户存款10057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