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康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28号。法定代表人:颜利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委托本院代为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前往中信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办理解冻事项,该行提供证据显示委托法院已于2017年7月26日临柜实施了解冻措施,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将办理情况回复委托法院,已收到该院指挥系统确认,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4执2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