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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人民政府与闫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人民政府,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晓志被执行人闫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闫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