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竹贞与徐炳友、严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竹贞,徐炳友,严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5531号原告:郑竹贞。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元(系郑竹贞之夫)。被告:徐炳友。被告:严雪飞。原告郑竹贞与被告徐炳友、严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竹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炳友、严雪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竹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30日,被告徐炳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由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徐炳友、严雪飞均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徐炳友与被告严雪飞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31日,徐炳友向原告郑竹贞借款100万元,该笔借款郑竹贞通过其丈夫叶兴元的银行账号汇给徐炳友。2015年8月30日,徐炳友重新向郑竹贞出具10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借三个月,月息4.5%,并备注:2015年8月29日之前的壹佰万元正借条作废。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徐炳友与原告郑竹贞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被告徐炳友出具的一份借条原件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炳友应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未按约履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徐炳友与被告严雪飞系夫妻关系,上述的借贷关系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故上述债务属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严雪飞理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徐炳友、严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炳友、严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竹贞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按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8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炳友、严雪飞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