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顺德与魏仲明、杨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顺德,魏仲明,杨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兰顺德,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仲明,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耀敏,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兰顺德与魏仲明、杨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魏仲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1889980120434599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仲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1889980120434599账户的存款元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2×××18,开户银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