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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顺德与魏仲明、杨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顺德,魏仲明,杨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兰顺德,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仲明,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耀敏,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兰顺德与魏仲明、杨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魏仲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1889980120434599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仲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1889980120434599账户的存款元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2×××18,开户银行: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