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树煊与郑玉威、林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煊,郑玉威,林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099号原告杨树煊,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公职人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玉威,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漳州监狱公务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淑贞,女,1984年8月14日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树煊与被告郑玉威、林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煊撤回对被告郑玉威、林淑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