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舒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民初611号原告:舒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