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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舒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民初611号原告:舒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