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海龙与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龙,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袁海龙,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臧利,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海龙与被执行人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臧利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