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王福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王福印,姜红,淄博锋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2号。被执行人王福印,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姜红,女,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淄博锋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裕民路45号裕民工业园6号,组织机构代码:58041685-3。法定代表人:王福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诉王福印、姜红、淄博锋江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3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