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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永洪与刘雪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洪,刘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洪,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刘雪风,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杨永洪与刘雪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雪风未履行义务,杨永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雪风支付案款50735.2元、案件受理费69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雪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刘雪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022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雪风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雪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雪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现被执行人刘雪风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永洪案款50735.2元、案件受理费694元。经查,被执行人刘雪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洪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雪风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永洪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杨永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