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4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葛庆勇与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庆勇,王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2047号原告:葛庆勇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方正县会发镇鸿升商店经营者,住方正县。被告:王彪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原告葛庆勇与被告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庆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庆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彪给付葛庆勇拖欠的装修材料款5,964.00元,并按月息1%给付自2008年10月17日至今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8年王彪因装修需要,在葛庆勇经营的建材商店赊购装修材料,共计5,964.00元。后经葛庆勇催要,2016年12月10日王彪为葛庆勇出具借据,约定自2008年12月10日起按月息1%给付拖欠装修材料款的利息。因王彪至今未给付上述款项,故葛庆勇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王彪未作答辩。葛庆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王彪向其出具的借据,拟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葛庆勇请求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在王彪向葛庆勇出具的借据中未载明利息,本院认定双方未对所欠货款是否支付利息作出约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彪在葛庆勇处购买装修材料,与葛庆勇形成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葛庆勇已实际履行了装修材料的交付义务,王彪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对王彪赊欠货款期间应支付利息及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葛庆勇主张王彪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葛庆勇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葛庆勇装修材料款5,964.00元;驳回原告葛庆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王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