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文亮与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亮,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630号原告:于文亮,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鹏,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于文亮诉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文亮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