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董仕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仕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3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仕强,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文跃,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再审申请人董仕强因与被申请人董文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仕强申请再审称,案涉土地不属于董文跃所承包的土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目前董仕强在案涉土地上建房改变土地性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董文跃与董仕强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再者,案涉土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董法章与董文跃违规互换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该土地尚无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应由人民政府前置程序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底下坝土地原属于盐亭县金安乡高峰村4组董法章所承包,1987年期间,董法章与董文跃为了方便耕种,遂进行了土地调换,该底下坝土地一直由董文跃进行耕种。2008年9月1日,董文跃与董仕强签订协议,载明,关于高峰村十四社董文跃的包产地交于董仕强5.12地震后重建住房的协议(甲方董文跃,乙方董仕强)。一、乙方占用甲方包产地0.3亩(外包承包田)二、乙方每年付给甲方油菜100斤,三、乙方每年给付大米100斤,以上协议经双方共同达成,不得更改,直至土地承包期满。董文跃、董仕强在该协议上签名,董奎章作为在场人签名。协议达成后,董仕强随即在该承包地上修建了住房4间,并从2009年至2014年一直按协议每年给董文跃进行粮食补偿。案涉董文跃与董仕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原判认定董仕强占有使用案涉土地,依约应每年给付董文跃油菜100斤、大米100斤,直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并无不当。董仕强如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董仕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仕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文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李海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