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人战鹿波、杨蕾、牡丹江标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鹿波,杨蕾,牡丹江标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表人武佳忠,男,理事长。被执行人战鹿波,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杨蕾,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牡丹江标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孟祥超,男,董事长。本院(2016)黑1084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牡丹江标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原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万元,利息60436.60元(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息合计340436.6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超期部分罚息是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二、被告战鹿波、杨蕾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并协助原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实现抵押权的相关手续;三、案件受理费6407元减半收取,即3203.50元由被告牡丹江标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告战鹿波、杨蕾、牡丹江标准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与本院(2017)黑1084执825号执行案件,案由相同,同一申请执行人,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执行,本案合并于(2017)黑1084执82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84执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