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赵正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正兵,男,汉族,农民。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贺梅梅,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正兵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怀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正兵及其辩护人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梅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赵正兵与其妻子田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宜某某夫妻因地界纠纷发生打架,厮打期间赵正兵使用铁锨与被害人赵某某使用铁棍参与打架,致使赵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宜某某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及多根肋骨骨折、赵正兵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陕西省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宜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赵正兵之损伤属轻微伤。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正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正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正兵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赵正兵、与其妻子田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宜某某夫妻因地界纠纷发生打架,打架期间赵正兵使用铁锨与被害人赵某某使用铁棍参与打架,致使赵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宜某某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及多根肋骨骨折、赵正兵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陕西省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宜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赵正兵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赵正兵及其家属和被害人赵某某、宜某某夫妻于2017年8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赵正兵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宜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55000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被告人赵正兵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宜某某夫妻的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9日5时许,子长县公安局马家砭派出所接子长县史家畔乡湫峪沟村村民南某某报案称,该村赵正兵、田某某夫妻和赵某某、宜某某夫妻因地界纠纷发生打架,请求查处,后经调查子长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6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于立案当日将赵正兵刑事拘留。2、被告人赵正兵供述证实,他家住子长县史家畔乡湫峪沟村,2016年9月9日凌晨4时许,他在家中睡觉时被妻子田某某叫醒让他去院子外面看是谁在砸东西,他穿好衣服来到门口问是谁在砸东西时,他邻居赵某某便骂他说“是老子个来”,赵某某还说要要他的命,于是他也回骂赵某某,并顺手在门口拿了一把铁锨后来到大门外面,他刚来到大门外面就被赵某某用撬棍在胸口戳了一下,于是他也拿起铁锨打了一下赵某某,此时赵某某的妻子宜某某也拿着铁锨过来打他,然后他们三个就乱打在了一起,期间他感觉他用铁锨打到人了,但由于天黑具体打到了谁、打到那里了他也不知道,后来他看见赵某某拿起手中的撬棍向他头上一挥他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时已经到医院了,他鼻子上的伤是赵某某用撬棍打的,头上的伤不知道是谁打的,赵某某和宜某某身上的伤是他打的,他妻子田某某当时在照顾孙子没有参与打架,其头上的伤是因为受惊吓摔倒后碰伤的,他们家和赵某某家是邻居,之前因为赵某某在巷道口放置石头把他儿子的车划了,后来他就把赵某某家位于巷子里的厕所用石头堵住了,于是双方就发生了挣执。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9日4时许,他老婆宜某某起床上厕所,过了一会他就听见外面院子里的狗一直叫,他感觉不对就起床去看,他来到院子里后听见他妻子宜某某喊“救命”,并说其的胳膊折了,但他当时没有看清楚具体那里受伤,他听见这话拿起一把铁锨赶紧跑到大门口后看见赵正兵拿一把铁锨和其老婆田某某站在门口,于是他就上前和赵正兵夫妻两个厮打起来,他和赵正兵当时各拿一把铁锨乱打,在厮打过程中田某某将他腰里抱住后他被摔倒在地上,此时他感觉有人拿铁锨砍在了他的头上,他用手摸了一下全是鲜血,后来他感觉头上又被打了一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他醒来就到医院了,他家和赵正兵家是因为相邻出路发生的纠纷,打架时他也使用工具殴打了对方,但具体打在那里他也不知道。4、被害人宜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9日凌晨,她起床准备上厕所时听见她家院子里的狗一直叫,她就走到大门口打开大门时有人用不知道什么东西砍在她的左手腕处,她抬头看时被对方一拳打在嘴上后将她打倒在地,后来她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后已经到医院了,后来她才知道是赵正兵夫妻二人打的她,她们家和赵正兵家是邻居,因为出路问题双方之前发生过纠纷,后来就发生了打架的事。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她家住子长县史家畔乡湫峪沟村,赵正兵是她丈夫,她家和赵某某家是邻居,2016年9月9日4时许,她在家中睡觉时听见外面有人砸东西,于是她和赵正兵一起来到院子外面看发生了什么事,她透过大门看见赵某某手里拿一根撬棍在撬她家的厕所,赵某某的妻子宜某某拿一把铁锨在厕所旁边站着,赵某某看见她们后就骂到说“老子今天就要你的命”,她丈夫赵正兵当时也骂对方说“你敢要老子的命,老子也敢要你的命”,说话期间赵正兵就拿起一把铁锨出去了,当时她孙子在窑洞里哭她就回去给孙子穿衣服,等她把孙子的衣服穿好再次来到院子后发现她丈夫赵正兵和赵某某夫妻各拿着工具乱挥、乱打,但具体拿的什么工具她也没有看清楚,于是她就喊人,在她喊人的过程中她发现她丈夫赵正兵被打倒在地上,当时赵正兵头上流了很多血,她就又开始喊人,此时宜某某也倒在了地上,接着赵某某过来拿铁锨在她后脑勺上和脊背上拍了两下后将她打倒在了地上,赵某某见她倒地后其也睡到了地上,她们家和赵正兵家之前因为出路发生过纠纷,事发当天上午她和丈夫赵正兵用碎石头将赵某某家的厕所堵了,晚上就发生了打架的事。6、证人南某某证言证实,他家住子长县史家畔乡湫峪沟村,2016年9月9日5时许,他在家里睡觉时他们同村的赵某某来他家说赵某某家和赵正兵家发生了打架,双方四个人都在路巷子里睡着了,他穿上衣服来到现场后发现赵正兵、田某某夫妻和赵某某、宜某某夫妻都在路巷子里睡着,赵某某、赵正兵身上、头上都是血,宜某某的左眼眶有黑色淤青,田某某头上有一个包,他看到这个情况后就向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给120救护车打了电话,后赵某某等人被120救护车拉走了,赵某某、赵正兵两家早以前没有矛盾,事情发生的前几天双方因为地界问题闹了几次矛盾,别的他也不知道。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他家住子长县史家畔乡湫峪沟村,2016年9月9日5时许,他在家里睡觉时听见他家前排赵某某家和赵正兵家在巷道内争吵并打架,具体争吵什么他没有听清楚,后来他又听见宜某某喊他的名字,于是他便穿好衣服先来到他村会计南某某家将其叫起来一起来到赵某某家巷道内,来到现场后发现赵正兵、田某某夫妻和赵某某、宜某某夫妻都在路巷子里睡着,赵某某、赵正兵身上、头上都是血,宜某某也受伤了,田某某手抱着胳膊,四个人具体那里受伤他也不清楚,赵某某旁边放一根撬棍,宜某某、赵正兵旁边也放着工具,随后南某某向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给120救护车打了电话,后赵某某等人被120救护车拉走了,他也不知道赵某某、赵正兵两家以前是否有矛盾,也不知道双方因为什么原因打架。8、子长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医学证明书证实,经子长县人民医院诊断,赵某某、宜某某夫妻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裂伤、多处骨折。9、陕西省子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子)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053号、054号及[2017]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宜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赵正兵之损伤属轻微伤。10、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正兵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赵正兵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宜某某各项费用55000元,赵正兵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1、子长县公安局子公(刑)行罚决字[2017]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6日赵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赵正兵生于1958年12月7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兵因邻里纠纷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正兵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正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薛政斌代理审判员 田家军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