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凡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凡,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凡,男。被执行人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蓉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张素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凡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双流支行等银行和阿里巴巴、京东均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公安部车辆管理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中亚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