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明与被告宁安市公安局、第三人马仁刚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明,宁安市公安局,马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84行初12号原告:徐春明,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宁安市公安局,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霍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清,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宁安市公安局海浪派出所副所长,住宁安市。第三人:马仁刚,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明不服被告宁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明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徐春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杨海鸥审 判 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丽书 记 员 李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