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秋萍与张齐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萍,张齐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65号原告:陈秋萍,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齐杨,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原告陈秋萍与被告张齐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陈秋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秋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秋萍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桢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毅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