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秋萍与张齐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萍,张齐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65号原告:陈秋萍,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齐杨,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原告陈秋萍与被告张齐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陈秋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秋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秋萍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桢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毅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