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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小燕与钟强、江油市中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星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新艾潇汽贸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燕,钟强,江油市中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星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新艾潇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144号原告:周小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钟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江油市中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油市工业园区会昌村。法定代表人:钟强,公司经理。被告:江油市星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村。法定代表人:钟强,公司经理。第三人:四川新艾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56-15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友。原告周小燕诉被告钟强、江油市中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星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新艾潇汽贸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川078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被告钟强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6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民终130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发回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周小燕自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小燕承担。审 判 长  赵从亮审 判 员  王翠翠人民陪审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