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叶维贵与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维贵,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969号原告:叶维贵,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波,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叶维贵与被告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维贵于2017年8月16日以谢波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维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维贵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叶维贵负担。审判长 曾 艳审判员 熊 熠审判员 廖勇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秀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