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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55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7号。负责人:张明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和乙,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彦,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防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部分利息(从2004年9月21日起利率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定于2004年12月20日一次性清偿完毕。二、如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支行则依法处理借款抵押物:那梭桂油厂所属的仓库两间(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第××号),李兰彬、林琼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陈永珍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陈永添、龙相东、陈猛棠、陈相棠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龙相德、陈玉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李胜文龙相群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龙相辉、农全实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谭光茂、李兰秀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陈灼强、唐国梅所属房屋一幢(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所得价款予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410元,其他诉讼费3512元,合计26922元,由被告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桂油厂名下无房屋、土地、工商、车辆登记情况,银行也无其他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防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