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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克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郑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异3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克全,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669114-0,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县学街37号一层、三层。诉讼代表人:陈彤,行长。被执行人:郑林珠,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在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与陈克全、郑林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衢柯执民字第493号】中,异议人陈克全对拍卖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民营街2-3幢16-17轴和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3幢1单元201室、301室综合用房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克全称,衢州市柯城区民营街2-3幢16-17轴、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3幢1单元201室、301室综合用房在2015年10月19日的市场评估价值为1781000元。2016年6月30日法院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以1460000元的低价拍卖,该拍卖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一是没有通知异议人,虽然异议人多次要求其通知;二是没有通知招商银行;三是没有通知该房产的承租人;四是拍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故请求撤销拍卖,并重新进行拍卖,以维持异议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本院查明,坐落于衢州市民营街2-3幢16-17轴、衢州市银桂小区3幢1单元201室、301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号和3/114418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克全。2015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4)衢柯执民字第493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经本院委托评估,衢州中宇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浙衢中宇鉴字(2015)第062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客观市场价值为1781000元,司法处置价为1460000元。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将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送达陈克全。2016年6月13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出拍卖公告;同月28日至29日,本院通过该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确定的拍卖保留价为1460000元,本次拍卖成交价为1460000元;次月7日,本院作出相应的成交裁定,并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对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拍卖应当予以撤销。本案第一次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未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亦未低于保留价,故本次拍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其他相关主张,因属于一般的拍卖程序瑕疵范围,且本次拍卖价格合理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故该主张不在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中。综上,异议人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克全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姚 云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林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