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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8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峰与被执行人陈正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陈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88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正昌,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峰与被执行人陈正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正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陈正昌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胶南市泰山东路6527号1栋1单元504号的房屋一处,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陈正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