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振国、胡海红等与吕灿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国,胡海红,吕灿智,周成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834号原告:杨振国,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胡海红,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丁,金乡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灿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周成成,女,1988年6月14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杨振国、胡海红与被告吕灿智、周成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振国、胡海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国、胡海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胡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计661元,由原告杨振国、胡海红负担。审判员  朱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