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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汉中绿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岚英杨树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绿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岚瑛,杨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汉中绿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于岚瑛,女。被执行人杨树,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23日计算至2016年10月5日止,共发生1106104.10元);2、向申请执行人赔偿诉讼案件代理费10000元;3、以1、2项总数3716104.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止,其中到2017年3月15日已发生104050.92元;4、负担一审受理费44144元、本案执行费28947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3893246.02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并已对被执行人中绿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已冻结限制该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手续;2、已查封该公司名下生产设备一套;3、已查封该公司名下位于汉台区新民寺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号房屋两处;4、已查封该公司名下位于汉台区新民寺汉市国用(土)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上述财产因涉及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于岚瑛、杨树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已冻结于岚瑛、杨树名下存款账户共四宗,因资金余额不足,暂未采取提取扣划措施;2、已登记查封于岚瑛、杨树名下陕FXXX**号雪佛兰轿车一辆、陕FXXX**号奥迪轿车一辆、陕FXXX**号英菲尼迪轿车一辆,上述三辆汽车未发现车辆下落,不具备实体扣押处置条件;3、已登记查封于岚瑛名下汉中市房权证字汉台区字第XXXX**号房产一宗;4、已向城固县林业局发出协助执行手续,查封冻结于登记在于岚瑛名下位于城固县盐井乡双元村(现更名城固县天明镇双元村)的林权XXX亩,因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等问题,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杨树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先行冻结,该案尚未执行完结,故本案中暂不具备查控条件。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经确认,除上述以前采取的执行措施外,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执8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