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文毅力与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毅力,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781号原告:文毅力,男,1986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北京九信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方亮,男,1985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文毅力与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文毅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亮银行存款6433.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文毅力以1930.15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文毅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亮名下的银行存款6433.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