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柏祥、刘铁与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柏祥,刘铁,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柏祥,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铁,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宇夫,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柏祥、再审申请人刘铁因与被申请人吉林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柏祥、刘铁于2017年8月2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柏祥、刘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柏祥、刘铁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