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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登续、王亚南转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登续,王亚南

案由

转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登续,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南,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上诉人赵登续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南转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登续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王亚南的地址是按照其居民身份证的住址提供的。如果被上诉人没有在这里居住,那么,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被上诉人。此例:张贴、登报的方式。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赵登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购车款人民币210000元,同时赔偿相应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驳回赵登续的起诉。本院认为,赵登续与王亚南因转质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赵登续的起诉,法律依据不充分,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永祯审判员  海延林审判员  王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