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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晓会与肖国羽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会,肖国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108号原告孙晓会,女,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肖国羽,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会诉被告肖国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恺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