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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天营与刘嘉明、王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营,刘嘉明,王超,陈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61号原告:陈天营,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刘嘉明,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万锐达插秧机配件修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被告:王超,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万锐达插秧机配件修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被告:陈洪亮,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建三江火车站左侧洪亮中介旅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原告陈天营与被告刘嘉明、王超、陈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天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陈天营负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