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天营与刘嘉明、王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营,刘嘉明,王超,陈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61号原告:陈天营,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刘嘉明,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万锐达插秧机配件修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被告:王超,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万锐达插秧机配件修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被告:陈洪亮,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建三江火车站左侧洪亮中介旅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原告陈天营与被告刘嘉明、王超、陈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天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陈天营负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坤 微信公众号“”